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地震******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提高地震******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性评价管理条例》以及《地震******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原理工大学地震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所(以下简称“防灾所”)负责对《地震******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需开展地震******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中的建设工程场地地震******性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
对山西省内重点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和重要生命线工程场地的地震******性评价结果进行技术审查;对山西省内******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性评价结果进行初步技术审查。
第三条 防灾所应严格执行******标准GB17741《工程场地地震******性评价》、《地震******性评价报告编写格式》、《地震******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要点》及相关技术规范,对地震******性评价报告的材料、技术途径和评价结果等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章 专家库组成
第四条 专家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至少具有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地球物理学、大地测量学、地质灾害学、岩土工程学其中一个专业的专业技术背景,在该领域从事相关专业在五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成绩特别突出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者。
第五条 严格控制各行业专家人数,宁缺毋滥。太原理工大学各有关专业专家控制在4人以内,山西省地震局专家控制在10人以内,太原理工大学与山西省地震局外各单位专家控制在3人以内。
第六条 专家由防灾所聘任,任期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聘。因工作需要增补专家时,由防灾所书面聘任;专家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委工作时,由防灾所予以解聘。
第三章 审查流程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安评单位可通过窗口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工程地震******性评价成果技术审查申请表》;
(二)安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安评单位建设工程地震******性评价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地震******性评价委托合同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工程场地地震******性评价报告》电子版或纸质版。
以上复印件要求加盖公章。
第八条 地震******性评价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要技术负责人及各分项负责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技术职称、专业(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场地影响)及本人签字;
(二)附件齐全,包括本项目所做的土样动力实验报告、浅层地震勘探报告等,附件为测试报告盖章版原件或复印件均可。
(三)应附现场工作照片(照片应显示拍摄日期)等现场工作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四)、地震******性评价报告引用文献、资料及数据等,须在报告中明确标注相关文献、资料及数据等的出处。
第九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形式审查通过后,地灾所受理地震******性评价成果技术审查。
第四章 专家组组成
第十条 防灾所根据评价项目的重要程度、项目特点、工作内容确定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员,专家组成员从技术审查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一条 专家组组成成员地震类专业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物探地质类专业不少于三分之一,其余为项目所属行业专家。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或者机构的人员以及有厉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审查专家参与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设专家组组长1-2名,专家组组长由防灾所指定或专家组选举产生。专家组组长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拟定安评报告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五章 审查形式及要求
第十四条 审查形式根据需要分为会审、函审,必要时进行野外现场审查。地灾所根据评价项目的重要程度确定审查形式。
第十五条 下列地震******性评价报告需要采取会审形式:
(一)重点建设工程地震******性评价报告;
(二)容易产生特别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的地震******性评价报告;
(三)地震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的地震******性评价报告;
(四)合同额15万以上的地震******性评价报告;
(五)函审中不予通过的,经过修改后重新评审的;
(六)活断层探测报告和地震小区划报告。
第十六条 会审采取答辩和质询方式,地震******性评价报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及各分项负责人应到会接受评审委员质询。对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工程应进行现场考核验证。
第十七条 会审中有下列情况的不予通过评审:
(一)有三分之一以上参会专家不通过报告的;
(二)主审专家认为不能通过的。
会审未通过的,安评资质单位应进一步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完善报告,并由建设单位于1 5个工作日后提出复审申请,复审采取会审形式。
第十八条 除会审以外的报告,均采取函审形式。函审中有下列情况的不予通过评审:
(一)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不通过的;
(二)主审委员认为不能通过的。
对未通过函审的报告,安评资质单位应进一步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完善报告,并由建设单位提出复审申请,复审采取会审形式。
第十九条 活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以及其他涉及场地活动探测或重大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的安评报告,要对开展的地质地貌调查、探槽、钻孔联合剖面探测、地球物理探测、地球化学探测等关键专题进行野外现场审查。
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在评价阶段应提前联系地灾所进行野外现场审查,如重大野外现场未进行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安排技术审查。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地震******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工作经费由专家评审费用、评审管理费用以及现场审查费用构成。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费发放规定
(一)专家评审费发放对象为参与报告评审的防灾所专家和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用的评审专家;
(二)因故不能参加会审的评审专家或未提交函审意见的评审专家不发放评审费;
(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属于回避条件的专家不得参加报告审查,不发放评审费。
第二十二条 评审费发放方式
(一)采用会审形式评审报告的,专家组应当由9-11人组成,评审费由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报告送审单位现场发放;
(二)采用函审形式评审报告的,专家组应当由7-9人组成,评审费由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报告送审单位发放;
(三)领取评审费应制作评审费发放表,评审费发放表应包括项目名称,专家名单、单位、职称,发放金额和签字栏等项目。
第二十三条 防灾所根据报告工作等级、评审形式、建设工程规模、工作量、合同额等综合确定评审费发放标准。函审报告标准为600-800元,会审报告标准为600-1000元。
第二十四条 评审管理费用包括会场租赁费、评审资料打印费等。合同额在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评审管理费用为2000元,合同额在15万到30万元(含30万元)评审管理费用为4000元,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上评审管理费用为6000元。
第二十五条 现场审查中产生的现场考察验收费、交通费、住宿费、会场租赁费、外地专家差旅费等由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报告送审单位负责,严禁超标准安排食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太原理工大学地震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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